金融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研究 孙天琦著
ISBN-7---0 60.00元 本书多视角对金融业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了全面研究,内容包括理论基础篇、改革实践篇、调查研究篇、普惠金融篇四个部分,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了理论解析,介绍了英国、美国等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实践,通过相关案例的解析研究了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问题,探讨了普惠金融与银行代理、金融排斥等问题,解读了二十国集团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 摘 要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乃金融业之“本”。唯“本”固,“业”方安。 无论是从新古典经济学视角还是从行为经济学视角看,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倾斜保护。从法理视角分析,人类社会从手工作坊小商品生产、简单物物交换时期发展到全球化分工、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发展到数字经济(DigitalEconomy)、数字化社会(DigitalSociety)时期,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复杂,彻底改变了个体消费者与经营者(庞大的公司法人)博弈的均势地位,在这个演进过程中,很多国家的立法思想不断向保护个体消费者这个方向上扩展和深化。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市场机制可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消费者需要政府(监管者)来提供监管保护,但也要不断提高监管者保护的有效性,防止政府失灵/监管失灵。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掌握好平衡,防止滋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防止阻碍金融创新和发展。 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强化是其主线之一。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证明,工商企业(非金融企业)贷款质量的大面积恶化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年次贷危机证明了行为监管的失效、个人贷款质量的大面积恶化也会影响金融稳定,导致金融危机,也反映了国际上金融监管部门容易局限于微观审慎监管而忽视宏观审慎管理和行为监管(消费者保护),金融机构对行为风险的管理也是漏洞百出。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既有互补性,也有内在的冲突性。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二者关系处理得更加平衡。 基于对次贷危机的深刻反思,美国创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其从提议、创建,甚至直到现在,支持者和反对者一直有激烈的较量。年共和党再推《金融CHOICE法案》,力促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涉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进行削弱性的、限制性的改革。年英国启动整合多头监管模式,成立“金管会”(FSA),统一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整个金融业。年,英国在反思了其监管体制在次贷危机前后的表现后又“抛弃”金管会模式:形成了以中央银行担负更多职责、微观审慎监管回归中央银行、行为监管独立为标志的新的监管体制。年,南非也走向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分离的双峰模式。 次贷危机后的英、美监管模式的变革非常典型但是不等于普适,国际上有对这些新监管模式、对“双峰”模式的批评和质疑。这些新监管模式的价值不在于外在所呈现的形式,而在于演进变迁过程背后各种观点的争论、新模式对旧模式存在问题的克服方式,关键在于有没有解决问题。 无论模式如何选择,均应建立有效的行为监管体系,使其成为金融安全网的第四支柱。传统金融安全网框架主要有三大支柱,即央行最后贷款人、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从次贷危机的教训看,必须打造金融安全网的第四支柱: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效的行为监管可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开放过程中,金融服务质量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享受到了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毋庸置疑的大的形势和趋势。同时,随着产品复杂程度提高、参与金融交易的消费者不断增加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金融消费纠纷也在增加,部分典型纠纷案例的社会影响也非常恶劣,个别甚至导致局部的群体性事件。 目前,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滞后、行为监管能力储备不充分(专业经验、工作平台和数据库等)、工作手段缺乏、人力资源不足、消费者金融素养不高,相当程度上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不足、监管部门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不足,工作中造成的被动和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实际的工作大环境中,不少基层、一线部门容易把工作重点倾斜到更容易引起白殿风北京正规医院丙酸倍氯米松乳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