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县出台《双峰县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采取拨打或专线电话、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直接到双峰县环境保护局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影响程度、处理结果来确定具体金额,最高为元,最低为元。双峰县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中共双峰县委办公室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峰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众(以下称“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 污染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被举报单位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的; (五)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七)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拨打或专线电话、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直接到双峰县环境保护局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 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影响程度、处理结果来确定具体金额,最高为元,最低为元,标准如下: (一)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但未发生污染事故的,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元。 (二)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发生污染事故,但未造成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元。 (三)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因及时举报避免出现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元。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等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第八条县环保局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环保局领取奖金。逾期没有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奖金。 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县政府纳入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掌上双峰 广告合作 业务 赞赏 长按白癜风症状都有哪些复方川芎酊治疗白癜风的效果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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