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2/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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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扩大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为了巩固中心城区禁燃成果,顺应群众呼声,经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永丰镇颜家村、经开新区(大楚路以北、归朴街以南、迎宾路以西、金开路以东区域)列入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于年1月28日零时起,按照《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双政通〔〕12号)和《双峰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烟花爆竹替代品的通知》(双禁燃〔〕1号)要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烟花爆竹替代品。

双峰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月16日

调整后的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县城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1.县城区内所有社区(居委会)辖区;

2.永丰镇辖区内:茅坪、横塘、镜坪、犁头、绍塘、颜家六村全境;新垅、诸家、东华、一心四村南环线以北,井元、钟鼓二村北环线以南的区域;文塔山天桥到国道原公路局叉路口两旁居民区和相邻小区;溪砚广场经观音殿、烈士公园至泽南路的道路两旁居民区和相邻小区;

3.经开新区辖区内:大楚路以北、归朴街以南、迎宾路以西、金开路以东;经开区所有企业单位区域。

二、县城中心城区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

(一)车站;

(二)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布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等重要防火区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

(三)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重要会议(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体育馆、歌舞厅、大型商城等公共场所;

(五)大型广场等人员密集区;

(六)殡仪馆;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禁燃区、禁燃点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双政通〔〕12号)有关要求:

在县城中心城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须依法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公安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许可的,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严禁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安监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依法查处:

(一)在禁燃区、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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