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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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52

民营企业,我们拿什么来保护你?!(十三)——一位民营企业家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感谢法庭让我作最后的陈述。关于我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被提起公诉后,今天是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被指控为犯罪这一年多来,我夜不能眠,心恢意冷,企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甚至几近停产。经过法庭审理,公诉机关绞尽脑汁欲加罪于我和我所属的民营企业昭然若揭,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我和我所属的企业的犯罪证据漏洞百出,我相信法庭已明察秋毫,感谢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近一年来的辛勤劳动。在今天的庭审即将结束之际,我根据法庭的许可作最后陈述如下,请合议庭充分采信。

湘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购买倒闭的原水泥厂后设立的,为支持发展地方经济发展,在县政府引进海螺项目后,我作为控股股东决策将公司原来拥有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和亩矿山等无偿送给政府支援外来企业海螺落户双峰,让海螺成为至今仍是双峰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作为被告的我至今无悔!这么多年来我和我所属企业回报社会上千万元也是应该的!

年公司和股东我在“运动式执法”中,历经三年市森林公安侦查、二次退补、被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草率起诉诉至法院。贵院第一次开庭后,检察历经四个月补充证据,现第二次开庭审理待判。本案两被告三位辩护律师始终坚持为我和我所属公司作了无罪辩护。我感谢法庭中立、公正、审慎的司法理念。我的最后陈述观点是本案无罪,祈求法官主持公道,依法还两被告人清白。

一、基本案情

年公司接受镇政府的招商,县政府协调县国土、林业、环保、安监、工商、计统等部门同意立项,镇政府将山冲村的长车、新元两组的荒山和荒土征用后交给公司开办釆石场。此举既解决了两组村民因海螺项目拆迁无法耕种导致的长期上访问题,又解决了企业发展问题,同时还解决了民用建材紧缺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年公司以分公司形式设立了“湘军釆石场”(以下简称分公司),分公司年6月前另有负责人,年6月16日公司依法购买矿产资源并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办齐了所有手续开始生产。《采矿许可证》标明了“非林地”“露天开釆”。年12月7日娄底森林公安局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分公司和我刑亊立案,年7月10日检察院以同一罪名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无罪的理由

(一)公诉方将涉案土地属性认定为林地错误。

本案涉案的土地是不是林地,是决定我是否有罪的关键。是否为林地有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据:其一是公诉方提交的双峰县林调队作出的《湘军釆石场非法占用林地案鉴定意见书》,认为是林地;其二是辩护律师提交的国土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为是非林地。到底依哪一份?我认为应依国土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理由是:1、《国土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使用土地都必须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明确“土地的属性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依“政府应守法诚信”的原则,我相信政府,我在政府全程指导下生产是合法的;4、两份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确定时是“疑罪”,疑罪应当从无。因此,起诉书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错误的。

(二)公诉方对涉案土地定量认定错误。

破坏林地的数量有多大是对我们两被告定罪的关键。作为被告之一的我负责采石场不到半年时间(包括患病住院期间),我的责任有多大公诉方没有查实。从历史和现状来看,涉案地都不是林地,即使是林地也不是我破坏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县林业局并颁发给山冲村长冲、新园的林地证上的面积总计只有13亩多,而涉案地只是两个组的部分地,却鉴定出了有涉案林地35.亩。我开釆所占用的35.亩土地,包括十几亩水塘和荒地、五十多户被拆房屋地基、村组公路等,其中有不有?有多少林地?事实根本不清!

2、年当地村委会在涉案地上挖取黄土卖给海螺公司作原料,挖烂土地表层有10多亩,其责任不在我!

3、公司进场前有10多户村民开设的10多个小釆石场,采挖表层石灰岩面积有10多亩,即使毁林也不能怪罪于我。

4、采石场开采是采用外包方式,其中有河南人和本地人承包,承包期间,即使有非法占用林地,他们和公司及我各占了多少亩?法律责任根本不能确定!

5、为企业生存,我只好委曲求全,在本案侦查期间已经许可同意的1.公顷“林地”也本应从涉案地面积中核减,但公诉方仅凭一纸无效的“说明”就将这些没有从涉案地面积中核减。比方说上车主动买了票,还作无票处理于理于法不对!

(三)公诉方指控我犯罪的证据都是无效证据

证人出庭作证将公诉方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如对涉案土地属性和定量的鉴定意见书等等彻底否定,无效证据不能定罪,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公诉方将早已于年依法注销的分公司认定为犯罪主体,足见公诉方的草率!两次开庭审理,公诉方在涉案土地属性上认知错误还可以原谅,但在两被告尤其是我不到半年任期内到底非法占用多少林地上是一笔没有查实的糊涂账却令人诧异!这只能说明公诉方起诉我的行为鲁莽!真正是一纸荒唐起诉书,折腾企业家流了多少辛酸泪!……

《刑诉法》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归罪应当有利于作为被告人的我和我所属公司。

经济下行,企业发展艰难!党中央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家要慎捕、慎诉、慎判。同时最高法和地方法院也依法平反了一批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错案。

公诉方不顾上级三令五申“要保护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家慎用刑罚”的指示精神,通过“神”操作使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企业主变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对公诉方的“执着”构罪于我和所属的公司深表遗憾。衷心希望“莫须有”的悲剧不再重演!

为此,我请求人民法院明镜高悬,排除干扰,尽快依法判决我和我所属公司无罪,让我能够尽早解脱梦魇!

被告人:欧阳**

(注:本案历经法院两次开庭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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